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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发生工伤,能否要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来源:赣州人事人才网 时间:2024-09-05 作者:赣州人事人才网 浏览量: 36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系对劳动就业年龄范围内工伤劳动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影响就业的一种补偿。




当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发生工伤
能否要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18年7月30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19年12月,李某入职F公司担任生产工。2019年12月27日,李某在工作中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柒级。

李某起诉,要求F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法院审理
一、二审法院支持了李某要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诉求,但均驳回了李某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诉求。
法院认为,因此无论是受伤时还是被认定为工伤时,李某均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F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终止。
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第十六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关系终止。劳动者所受伤害如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者要求用工单位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的,应予支持,但不包括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规定,F公司无需赔付李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

用工风险提示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为支付前提基础,其本质上是对工伤受害人在法定退休年龄届满前,继续就业时因工伤致残导致工资收入减少的一种经济救济,而根据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工作的,双方之间的关系已不能构成劳动法律法规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双方的关系是属于劳务关系。

因此,对于类似本案劳动者在其已达退休年龄之后发生工伤,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主张于法无据,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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