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公司内的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内容发包给相关的机构,由其自行安排人员按照企业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职能工作内容。根据客户需求,提供的是针对某个相对独立项目的全部劳务服务。
劳务外包不是用工形式,其在法律中的定义叫“承揽”,外包承揽是属法律定义的一种经营形式,劳务派遣仅仅是劳动合同法明确的一种用工形式,两者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劳务外包公司、接受服务单位、劳动者个人三者的关系如下图:

(1)增值税处理
没有特殊规定按照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全额计税,特殊规定:财税[2016]第68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劳务外包的税率由所提供的服务性质来决定,如提供建筑劳务外包的税率为9%,提供保洁劳务外包的税率是6%,提供运输劳务外包的税率是9%,提供餐饮服务外包的税率是6%,小规模纳税人以上征收率均为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至2027年12月31日。
(2)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支付的劳务外包服务费计入相应业务的成本中,取得发票后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涉及工资薪金问题。
开票税目:由所提供的服务性质来决定。比如:提供建筑劳务外包——建筑服务;提供保洁劳务外包——生活服务;提供运输劳务外包——运输服务;提供餐饮服务外包——餐饮服务。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全额开票,不得差额开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总量是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劳务派遣公司、接受派遣单位、劳动者个人三者的关系如下图:

(1)增值税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针对劳务派遣税务处理明确如下: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文“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明确: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开票税目: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人力资源服务
例如:A劳务派遣公司向B单位提供劳务派遣服务,B单位向A劳务派遣公司支付10100元价款,其中,10000元系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金额,100元系劳务派遣服务费。A劳务派遣公司根据财税〔2016〕47号文规定有以下三种开票模式:
①全额专(普)票
按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0100元全额开票,其中一般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适用6%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适用3%的征收率,以一般纳税人为例。
②差额开专(普)票
按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100元差额开票,差额开票模式下,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均按照简易计税方法适用5%的征收率。
③免税普票+服务费专(普)票
该种开票模式也系按差额纳税方式进行纳税,针对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金额10000元开具免税发票,需要注意的是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另外针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100元开具服务费发票,由于该种开票模式也系按差额纳税方式进行纳税,故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均按照简易计税方法适用5%的征收率。
人力资源服务外包是指企业将人力资源部门的全部或部分工作外包给专门的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由人力资源管理公司代为办理人员招聘、档案管理、落户、社保开户、发放工资、培训等工作,类似于人事代理。
本质上就是 “代理”服务。因此 47 号规定,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由于仅仅是“代理”服务,支付的工资、社保属于“代付、代发”性质,因此 47 号公告规定销售额不包括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其中,人力资源外包和劳务派遣的区别是:劳务派遣人是属于劳务派遣公司,而人力资源外包人是属于委托方的,委托方只是委托合作方代理其工资发放,社保缴纳,人才招聘等事宜。
(1)增值税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针对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税务处理明确如下: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总结如下表:

注1:上述销售额中的差额是指: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注2: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式下,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税率减按1%。
(2)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支付给人力资源外包公司的经纪代理服务费,取得发票后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由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方代发的工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开票税目: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财税〔2016〕47号规定,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无论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其销售额都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