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二)监察对象
1.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2.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
(三)监察职责
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2.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3.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4.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四)监察事项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五)监察方式
1.日常巡查,即对用人单位及其劳动场所开展日常巡视检查。
2.审查书面材料(年审),即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有关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的书面材料,并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
3.专项检查,即针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中存在的重点问题集中组织专项检查活动,必要时,联合有关部门或组织共同进行。
4.举报投诉专查,即接受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举报和投诉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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