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原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和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4]256号)对国有、集体、外商投资和私营企业等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的抵押金(物)和身份证的问题,明确规定予以制止。
?? 同时,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
?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劳动保障部门和公安部门在接到举报查实后,应责令用人单位立即将收取的货币、物品或身份证退还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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