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相关行政规章和政策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以下十个方面的劳动争议: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认定无效合同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因职工流动发生的争议;
??(6)因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发生的争议;
??(7)因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8)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9)因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等情况下非法收费发生的争议;
??(10)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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